一、圖註:a 直線從上而下顯示直屬管理範圍,是聯絡和諮詢之渠道。
b 耶穌基督乃教會的元首。
c 委員會乃由會員大會委任出代表會眾執行會務行政及決策之
組織。
d 委員會各部門部長一職,由委員會互選分配承擔。
e 傳道人於委員會中擔任顧問及監督角色。
f 幹事及總務直屬委員會主席及傳道人管轄範圍內。
乙.各崗位細則
一、傳 道 人:a 牧養及教導會眾。
b 監督委員會運作。
c 探訪。
d 教會守望。
e 協同委員會推行教務。
二、委員會主席:a 主持委員會會議及搜集編排議程。
b 督導各部門及同工執行會務。
c 按時向會眾交代會務進展情況。
d 主持會員大會。
e 盡力配合傳道人牧養教會。
f 以本堂代表身份,對外聯絡及參予有關活動。
三、教 牧 部:教牧部轄下有兩小組:
a 牧養組:
1.推動敬拜事工(主日崇拜,培靈會等)。
2.編排主日崇拜程序及事奉人員(如領會,司事、司琴
及招待等)。
P.5
3.負責編排敬拜事工講員,包括邀請外來講員(可參第八章)。
4.為個別有需要而獲批準之會友安排特別聚會。
5.協助籌辦教會特別聚會,慶典及聯誼性之活動。
6.記錄會友出席人數,制定及統計勤到表。
7.場地整潔,擺放桌椅,詩歌及聖經放置等。
8.調較音響系統,燈光及空調等。
9.預備單張,奉獻封,新人登記卡及筆等。
b 探訪組:
1.安排帶領會友探訪工作。
2.內部與培訓部協調提供訓練,瞭解探訪須知。
3.制定探訪記錄冊,以便跟進。
四、團 契 部:a 督導各團契的行政和活動。
b 輔導及物色各團契導師。
c 內部與培訓部協調提供訓練予導師及職員。
d 定期與各團契導師開會商議及推動事工。
e 匯報委員會各團契進展情況。
f 監察各團契職員選舉及財政運用。
五、傳 道 部:a 策劃全年佈道會(如新春、聖誕、聖樂及影音佈道會
等)。
b 邀請佈道會講員(可參第八章)。
c 推動傳福音事工(如派單張及個人佈道等)。
d 宣傳(海報設計;選購、製作邀請卡和單張及呼籲信
徒參與代禱等)。
e 轉介及跟進新朋友。
六、培 訓 部:a 計劃整年的培訓課程。
b 物色課程導師。
c 提供課程設計及書籍教材。
d 提供或物色對象參加外間課程。
e 負責慕道班及跟進有關培訓課程。
f 推動成人主日學及查經班。
七、財 政 部:a 負責整年度教會財政預算方案。
b 定期監察支出。
c 匯報收支情況,開源節流並鼓勵什一奉獻。
d 處理及推動各項基金之運用。
e 每年呈交帳目給會計師樓核數。
f 報稅,處理公積金及勞工保險。
P.6
g 部內分配:
1.司庫:管理流動現金及收支記錄。
2.司帳:•管理教會一切收支帳目及帳簿記錄。
•監督開啟奉獻箱,登記獻金數目、經手人簽
名、日期等。
3.核數:審核教會一切財政帳目,由部長擔任。
*司庫、司帳和核數等工作應由不同的人負責。
八、各部門同工崗位任期問題:各部長屬下組員與部長任期等同(詳情參閱
細則)。
丙.會員大會
一、會員大會乃本會全體會員大會(以下簡稱大會)。
二、委員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領人。
三、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(根據本港公司法規定,每年需召開至少一次全
體會員大會)。
四、其主要目的:a 向會眾匯報過去一年的會務及提供來年之計劃。
b 向政府作出呈報。
丁.委員選舉
一、被選資格:a 遵照「提前3:1-13」之條件。
b 須殷勤參與崇拜聚會及熱衷事奉,有穩定的出席率、奉
獻及事奉。
c 獲本會會友資格達五年或以上,年齡屆滿廿五歲或以上
者。
d 每個家庭之直系親屬(如父子、夫婦等)同屆只容其中
一成員當選。
二、投票資格:a 年齡屆十八歲或以上,取得會友資格者。
b 沒有敗德和背道行為。
c 選舉前連續半年或以上缺席崇拜者,被委員會議決確認
對教會不瞭解者,不得投票。
三、任 期:a 以兩年為一任,委員最多可連任兩屆(即四年,則需休
會一屆)。
b 為使會務得銜接,每屆委員選舉更換人選,不適宜多於
四位。
四、選舉細則:a 成立選舉委員小組:
1.傳道人及委員會主席為當然成員,另由其餘委員中委出二位作為組
員。
2.選舉前一年組成,且選出下屆委員候選名單(選委小組
於選舉結束後,隨即自動解散)。
P.7
b 甄選步驟:
1.傳道人為選舉委員小組之當然召集人。
2.選委小組選出明年委員候選人名單,提供委員會審核通
過接納,公佈無反對後,再交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下屆
委員。
3.另外選委小組亦接受十五名會友聯名以書面提名委員候
選人,但需經委員會審核接納,但委員會保留否決權。
c 選舉方法:
1.
經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候選人名單,在會員大會列出,讓
會友一人一票選出(不得代人投票)。
2.
為公平起見,大會應選出候選名單以外之委員/會友,
作為點票,唱票工作,而監票則由傳道人擔任,委員會
主席為大會主持人。
3. 在該屆委員屆滿前半年要進行委員選舉,以便交接,委
員會主席及各部長職務,在傳道人監察下互選,得出結
果則無須會員大會通過(應屆退出委員有權在互選中投
票)。
戊.委員任免
一、委員權責:a 代表教會執行會員大會所賦予之權力,處理教會一切之
事務。
b 委員會協助傳道人制定教會方針、策略,發展聖工。
c 委員會主席為教會對內對外之當然代表。
d 委員會須作會議記錄,記錄議案需經主席簽署方可生
效。
e 議案生效後,委員會有權委派及授權會眾執行職務和分
派工作。
二、委員罷免:任何委員遇有下列任何一項情況,經其餘委員及傳道人一致
或其中不少於三分之二委員議決,可罷免其職務:
1.精神失常,或患重病,以致未能執行職務者。
2.觸犯嚴重罪行或背道者。
3.連續半年或以上無故缺席會議者。
P.8
第四章:會議
甲.會員大會
一、每年最少舉行一次,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大會。
二、在選舉年之六月份進行委員選舉(參照第三章丁及戊)。
三、遇有需要大會議決之事項,經三份之二出席大會會員通過,該項議案即
可生效。
四、至少半數會友出席,大會方有效舉行會議。
五、每年於一月份匯報去年各部門之事工及展望來年之計劃。
六、遇有特殊情況,經主席或經委員會確認,則可召開臨時大會。
乙.委員會
一、參與者包括傳道人,主席,各委員及幹事。
二、傳道人列席有發言權但無投票權。
三、幹事列席,負責文書記錄,無發言權及投票權。
四、若有會議事項需要,可邀請委員會以外之人士列席。
五、每次會議必須有最少三份之二委員出席,方可召開。
六、如有突發或緊急性之議項,主席可召開臨時會議。
七、每次開會前一至兩星期,主席須收集各委員所需要商討之項目,制定議
程供各委員預備。
八、每年底,各部門提交來年之計劃書及制定行事曆。同時,主席及各委員
須提交年終報告。
九、在每次會議中,主席及各委員均須提交一份書面工作報告,用作記錄檔
案儲存。
十、如某議項達到必須議決的時間,而各委員又未能達成共識,需以投票方
式表決,經不少於三份之二委員通過,即可定案。
十一、會議記錄須由主席簽署方正式生效。
十二、每次會議後,主席須在崇拜聚會中公佈。
丙.各部門
一、教牧部:由委員擔任部長,負責召開內部會議(講員交流會,崇拜檢
討會及詩班會議等)。
a 講員交流會:
1.成員包括教牧部長,傳道人及主日講員。
2.制定全年主日講題。
3.檢討在進行中之講題。
4.互相交流講道心得。
b 崇拜檢討會:
1.成員包括部長及在主日有參與崇拜事奉者。
2.檢討聖餐聚會。
P.9
3.檢討領詩者、司琴、司事及招待員等之事奉質素。
4.檢討整個崇拜之秩序。
5.檢討講道。
二、團契部:a 其屬下包括直屬本會之各團契。
b 部長由委員擔任,負責召開部門會議,制定議程(各團導
師或團長需提供議項),所有團契導師或團長須出席會議,
每團選定參與會議人選。
c 制定全年事工分三個階段:
1.計劃。
2.進行。
3.檢討。
d 每季召開會議一次。
e 其屬下各團之內部會議由其導師或團長主持,該團之職員
均須出席。
三、其餘各部(傳道部、培訓部及財政部):
均無經常性會議,部長可按需要召開各事工會議。
P.10
第五章:聖職
甲.事奉同工
一、本堂事奉同工:傳道人、幹事、教會顧問、總務。
乙.同工任用程序
一.A、傳道人:a 一般原則:
1.清楚神的呼召,專心以祈禱傳道為事者。
2.認同本堂基要福音派信仰,基礎,立場,方向。
3.對本堂牧養事奉有負擔,並清楚神的引導,投入本堂事
奉。
4.本教會的肢體奉獻全時間事奉者,優先考慮。
b 任用程序:
1.如有志投入本堂作傳道事奉,先經本堂傳道人約談認可,
再由委員會約談,審議,接納任用。
2.如本堂當時未有傳道人,先由聘牧小組接觸,再經本堂
委員會約談,認為適宜,及經正常程序後任用。
c 解除任用:
傳道人如有嚴重過失,不適宜繼續在本會擔任牧養工作
時,應將具體事實交由委員會審理,但在查證期間應予
當事人解釋機會,委員會未有判決之前,當事人照常履
行職務,但本會保留權利按理暫停其職務(參閱本章一
E:c),經委員會審理查證後,認為不適宜再在本會
擔任牧養工作時,可解除其任用。
d 自行辭職:
傳道人辭職時,須提早半年及正式書面通知委員會,且
經接納後方可辭職。
e 退休:
年滿六十歲可申請退休,經委員會認為必須借重時得予
延長一至五年,但六十五歲必須退休。
一.B、聘請傳道人細則:
a 背景:
1.出生及履歷。
2.婚姻狀況:已婚。
3.神學畢業:全科神學畢業。
4.要有牧會經驗:
•曾在那間教會牧養。
•牧會多久。
• 是否有推薦信(教會須依資料瞭解及調查)。
P.11
b 信仰立場:
1.基要福音派。
2.認同本教會教義。
c 能獨立處理會務工作:
1.有信心帶領教會。
2.牧會方式要按牧者恩賜異象提交委員會牧養方
案,經委員會審議商討。
3.牧會要求:以發展植堂、傳福音及牧養為本。
d 恩賜及專長(必須配合教會發展及要求):
1.講道恩賜。
2.教導恩賜。
3.牧養恩賜。
e 工作大綱內容:
1.負責講台及各項聚會,如洗禮、喪禮、婚禮等。
2.探訪。
3.培訓。
4.參與委員會會議。
5.成為慈惠基金當然成員。
6.每年年底提交整年工作報告。
7.提供每年之計劃書。
f 其他:
1.病患記錄:要求交出近期驗身報告。
2.犯罪記錄:考慮其背景及是否有刑事記錄。
一.
C、傳道人權責: a 牧者有主理講台權,教會應尊重牧者之權柄,不應
不經牧者同意擅自聘請講員,各部長須要與牧者取
得協議,方可進行聘請講員。
b 牧者有教導、解釋本教會教義、改正違反本教會信
仰立場之責任及權柄。
c 牧者有監理教會所用書籍、教材之責任及權柄,並
經常審查教會所發表之文字刊物。
d 牧者雖沒有表決權,但應有出席教會任何委員會會
議之責任及權利,並負有監督指導之地位。
e 牧者有權查詢教會財政及其他一切有關教會資產之
狀況。
f 牧者有責任支持教會一切工作。
g 牧者經常給予會眾承認耶穌基督為救主之機會,亦
藉個人輔導使人忠於基督,或加入教會為會友。
h 牧者應探訪會友家庭及慕道朋友。
P.12
一. D、工作範圍:a 負責靈務為主,以祈禱傳道牧養教會為要(詳情參閱
本章一.B:e)。
一.E、薪酬福利條件:a 薪金:
1. 每逢月底(每月最後一天)派發薪金;每年調薪
一次, 每次比率按合約而定,每年以一月至十二
月為年度。
2.雙薪在每年年尾派發(即十二月)。
b 試用期及聘用期:
本堂聘用期為三年,前三個月為試用期,試用期
內雙方均可隨時提出終止合約;試用期滿後,則
雙方不能解除合約,必須完成其餘兩年半之職務
方可終止合約。
c 續約及解約:
合約期滿之前,本堂與傳道人,須提前半年商談,
如本堂提出解僱傳道人,本堂必經不少於三份之
二委員及會員大會通過後,才能撤其職務。
d 公積金:
本堂設有公積金制度(詳情及細則請參閱公積金
計劃書)。
e 房屋津貼:
如有需要可考慮以舊堂為宿舍,或會按個別情況
予以津貼。
f 假期:
1.每星期有一天例假(不能安排在主日放假)。
2.每年有十四天年假。
3.公眾假期及勞工假期照常工作,但可於假期後之
平日補假。
g 病假:
因疾病不能復職者,每月可享有薪病假兩天,病
假累積最多120日,病假可享有全薪(出示醫生
證明書)超過120日無薪。
h 產假:按照香港之勞工法例處理。
i 安息年:
連續服務六年,第七年為安息年,薪金照常派發。
j 颱風:
當懸掛八號颱風及黑色暴雨警告時,受聘人不用
上班。
P.13
k 保薦書:
當受聘人合約屆滿而離職者,本堂按情況給與受
聘人保薦書,但本會保留不發保薦書之權利。
l 個人資料:受聘人均須填寫個人詳細資料以作存
檔,如有更改資料,受聘人應儘早通
知本堂。
二.A、幹事:a 一般原則:
1.重生得救之基督徒。
2.願意從事教會的事奉工作。
3.有服侍的恩賜。
b 申請人資格:
1.懂得用中英文電腦。
2.學歷需具中學程度。
3.能夠處理一般文書工作。
c 任用程序:
由教會弟兄姊妹應教會的徵召、推薦、申請或經登報聘請
,經由本堂傳道人及委員會面談後,由委員會議決通過任
用。
d 解除任用:
如有重大過失,不適宜任用時,經委員會與傳道人查證後
,解除任用,查證期間應予當事人有解釋機會並照常上班
,但本會保留有權在查證期間按理暫停其職務。
e 自行辭職:
受聘人要完成合約內之年期,但因個人原因擬申請辭職時
,應提前兩個月(或兩個月代通知金)以書面通知委員會
接納後方可辭職。
f 退休:
年滿六十歲,應予退休,經委員認為必須借重時得延長一
至五年,但六十五歲必須退休。
二.B、職權範圍:a 直接向委員會主席及傳道人負責,並接納其委派和監
察。
b 衷力與傳道人合作並報告有關功能性匯報。
二.C、工作範圍:a 配合委員會的工作範圍:
1.教會性一切文書工作。
2.檔案處理(包括投影片)。
3.聯絡其他教會及團體。
4.圖書、錄音帶、錄影帶管理,編排及租借。
P.14
5.會堂場地安排及控制。
6.聚會時間開門鎖及關門鎖:
•工作時間內一定要負責。
•工作時間外要與當時聚會負責人安排開關門鎖事項。
7.租借營地、洗禮池、幻燈影片及一切有關設施。
8.教會旅行之交通安排。
9.銀行入票轉賬。
10.舊堂管理。
11.影印機、飲水機管理(訂講所需物品及維修等安排)。
12.列席委員會會議並作會議記錄。
b 配合傳道人的工作範圍:
1.協助文書工作。
2.書信往來:對外通信家書。
3.電腦文書處理:資料存檔,所辦課程資料整理等。
4.聯絡:接聽電話及電話聯絡會友、對外機構等。
5.宣傳:負責堂內活動,靈慧雋語,肢體消息動態。
c 工作時間:
1. 每週工作六天。
2. 朝十晚六。
3. 除了星期六、日、一外,其餘每週可自由選定一天休
息。
二.D、薪酬福利條件:a 薪金:按當時委會議決之薪金。
b 公積金:公積金制度可參閱公積金計劃書。
c 勞工保險:教會負責代購此保險。
d 年終雙薪。
e 假期:
1.按照公眾假期放假。
2.工作滿首年可享有七天假,其餘按勞工法例處理
(第一及第二年有七日,第三年有八日,每年遞
增一天,直至最高為十四天)。
3.基本週六、日、一不能放假,如遇上是日為公眾
假期,需安排於其他日子補假。
f 合約事宜:
1.簽一份臨時合約(為期三個月)作為試用期。
2.試用期滿後需簽一份長期合約(為期兩年)。
3.試用期滿後,則雙方不能解除合約,必須完成其
餘一年九個月之職務方可終止合約。
P.15
三、教會顧問:a 一般原則:
1.按本堂需要而設立。
2.有豐富的牧養教會經驗。
3.對本堂有負擔。
b 任用程序:
經本堂傳道人認可,再由委員會約談交通,並通過接納
,如沒有傳道人在職,則通過委員會議決即可。
c 任期:
以一年為任期,期滿前三個月,委員會商議續約與否,
再與顧問傳道約談續任。
d 津貼:按議定津貼。
e 工作內容:
1.
向教會提供意見。
2.參與委員會會議。
3.參與講道及教導事奉。
4.作教會事工的諮詢人。
四、總務:a 一般原則:
1. 重生得救的基督徒。
2. 願意服侍教會。
b 申請資格:略懂一般清潔及維修工作。
c 任用程序:
由弟兄姊妹應教會的徵召,推薦或個人自薦,經委員會議決
通過任用。
d 解除任用:
如有失責,不適宜任用時,經委員會查證後,可解除任用,
查證期間職務如常履行。
e 自行辭職:
須以書面通知委員會,經委員會接納後,方可辭職。
f 工作範圍:
1. 堂內清潔。
2. 簡單的維修工作。
3. 購買日用品。
4. 特殊聚會的善後清潔工作。
g 工作時間:彈性安排以議定之節數。
h 服務津貼:按當時委員議決津貼。
P.16
第六章:聖日
甲.主日崇拜
一、時間:主日早上在本堂舉行。
二、秩序:a 會友應在聚會前十五分鐘到達禮堂,應保持安靜及預備心靈。
b 以整齊端莊的衣飾參加聚會。
c 到達禮堂後,儘量坐在較前的座位。
d 如遇上祈禱中,不應在禮堂內走動。
e 遲到者進入禮堂時,應保持肅靜及坐在較後的座位。
乙.事奉人員的要求
一、招 待:a 在聚會前最少十五分鐘前到達禮堂準備迎接會友。
b 須佩帶「招待牌」以表示乃當日之招待員。
c 引導會友就坐。
d 幫助會友翻閱聖經、詩歌。
e 勸導會友保持安靜。
f 散會後,歡送會友。
二、司 事:a 負責襄助聖餐禮,分派聖餐餅和杯。
b 負責鑒察主日獻金數目點算。
三、其它事奉人員:a 須事前有充足之準備。
b 須坐在前排之座位。
丙.暫停聚會
一:若主日早上八時前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時,則聚會暫停。
二:若主日早上八時前已除下風球或改掛較低風球,則聚會如常舉行。
三:在通知會友方面,由各委員及幹事以電話聯絡,但請會友亦留意天氣報
告。
四:若遇黑色暴雨警告訊號,本堂聚會如常進行,會友自行決定是否參加聚
會。
(有關此章其他細節,可參本會印製之「主日崇拜指引」)
P.17
第七章:聖禮及其他禮儀
甲.引言
一:本會遵守主耶穌基督在聖經的訓示,遵行聖水禮和聖餐禮。
二:本會遵守普遍教會之傳統,亦會按需要而舉行合乎聖經教訓原則的婚禮、
喪禮及嬰孩奉獻禮。
三:以上各種聖禮,都是神施恩與信徒之途徑,信徒應該以虔敬之心遵守奉
行。
乙.聖禮細則
一、聖水禮:a 聖水禮是依據主耶穌基督的訓示,為每一個誠心悔改、歸
信耶穌基督的信徒施行。(太28:18-20)
b 領受水禮者一方面表明悔改重生,歸於耶穌基督的見證,
同時是加入教會,成為神家裡一份子的明證。
(徒2:38;羅6:3-5;加3:27-28)
c 本會會按需要為慕道信徒舉行水禮。本會按傳統會以浸水
禮方式施行,若有老弱或病患而不便浸水禮者,亦可以灑
水禮方式舉行。
d 凡欲參加洗禮者,應先經慕道班之學習,經過傳道人與委
員會查問信德,確認信心,方可以接受洗禮。
e 主持和施行洗禮者,一般由傳道牧者負責,若傳道牧者不
便,亦可由委員會所委任之信徒負責。
二、聖餐禮:a 聖餐禮又稱「擘餅聚會」,是依據主耶穌基督的訓示,為
所有誠信跟隨主耶穌的信徒而設。(路22:14-20)
b 領受聖餐者,是記念主耶穌基督捨己贖罪的恩愛,並且重
申與主所立的新約,表明屬主、信主而活、為主而活的心
志。
c 每一個信徒都應當以虔誠的心,並按照聖經的教訓,按理
和自己省察而領受。(林前11:23-29)
d 本會按傳統習慣,每週舉行聖餐禮一次。
e 主持聖餐禮,除了傳道牧者負責外,亦可由委員會委任信
徒弟兄負責。
f 對領聖餐者的要求,是要立志悔罪改過,離棄惡行,信而
受洗,歸入基督者,均可領受聖餐。
g 歡迎在其他教會受洗之信徒參予領受聖餐。
丙.其他禮儀
一、婚禮:a 婚姻乃神親自設立,神聖而美麗。因此本會亦會為有需要之
信徒舉行合乎聖經原則的婚禮。
P.18
b 若信徒要在本會禮堂舉行婚禮,邀請本會傳道牧者主領婚禮
或負責安排婚禮,要遵守下列細則:
1. 男女雙方都要是受洗加入教會之信徒。
2. 男女若未成年(21歲)需得家長同意。
3.
要在婚期前半年向教會申請,等候本會接納。
4. 要經本會傳道牧者作婚前協談。
5.
本會為信徒義務安排婚禮,信徒可自由奉獻。
6. 本會有權按男女雙方之俱體情況,以不違背真理及合乎聖徒
之體統為原則安排婚禮內容儀式。
二、嬰孩感恩獻禮:a 為著信徒父母的屬靈益處,本會鼓勵舉行嬰孩感恩
獻禮。
b 嬰孩奉獻禮是為信徒父母而設,表明信徒父母的虔
信,並立志用聖經的善道教養嬰孩成長。
c 信徒父母可按心中感動需要,向教會申請為自己的
嬰孩舉行奉獻禮,細則如下:
1.嬰孩父母皆為已受洗歸主之信徒,並且父母雙方皆
同心同意此感恩獻禮。
2.要預先在感恩獻禮期前兩個月向教會申請,經傳道
牧者的面見協談,確認心志,再交由委員會接納,
才能舉行。
d 傳道牧者參考其他教會的傳統,安排合宜的儀式內
容來進行嬰孩感恩獻禮。
三、喪禮:a 對於人死,尤其信徒的肉身逝世的意義,聖經有清楚的啟示
信息。所以,為著信徒的益處,教會會按需要,為信徒或信
徒的親屬舉行安葬禮儀。(帖前4:13-18)
b 喪禮之意義,一方面為逝世之信徒見證他因信而誇勝死亡的
救恩;另一方面為安慰和鼓勵其親屬,藉安葬禮儀,領受神
所賜的平安,和將來完全得贖的盼望。
c 本會之會友信徒逝世,本會有當然的義務,幫助其親屬安排
基督教儀式之喪禮。
d 若本會會友之親屬逝世,該會友亦可向本會傳道人或委員會
申請協辦,安排舉行基督教之安葬禮儀,本會按情理盡力協
助。
e 本會安排舉行之安葬禮儀,一般由傳道牧者會同教牧部及協
助之信徒負責主持。
f 喪禮之儀式內容,可參考基督教聯會之安葬禮儀而安排。
g 本會義務舉行之安葬禮儀,受助者均可自由奉獻。
P.19
第八章:講員
甲.講員:一:主日講道由本堂傳道人,本堂訓練之講員及外來講員負責。
二:傳道人及本堂講員應留心會眾之需要而作出適當之教導。
乙.邀請講員程序
一、團契講員:團契負責人或導師可直接物色新講員,正式邀請前要預先得
到傳道人及團契導師的批準,方能正式邀請。
二:邀請新的外來主日講員程序:
a 會友推薦或由教牧部長物色。
b 教牧部長先與傳道人協商,接納後,方可邀請在團契中
分享,傳道人,委員會主席及教牧部長須在場旁聽。
c 經旁聽後,傳道人及教牧部長認為合適,提交委員會通
過,方可正式邀請作講員,為期一年,期滿再作檢討。
丙.停止任用:凡本堂欲停止任何講員,均須經委員會通過,才可執行。
丁.探訪講員
一:委員或傳道人負責探訪,由教牧部安排。
二:固定長期之講員,每年至少一次,並致送禮物。
三:非固定之特約講員,於年終寄送慰問卡。
第九章:財政
甲.收入
一、本堂經費主要來源均由會友樂意奉獻。
二、不定期收入:如其他教會、機構、政府等捐獻或支助。
三、本會有權拒絕或退回凡不合乎聖經真理及來歷不明之捐獻,如果收到特別註明用途之獻金,須經委員會商議處理。
乙.支出
一、一切支出均由財政部負責。
二、所有支出須由負責之部長或委員會主席核準。
三、核準人和收款人不得同為一人。
丙.特別基金(以下三項基金之詳情,請參閱細則)
為一些非經常性而有需要之事工而設:
一、 慈惠基金。
二、 培訓基金。
三、
建堂基金。
丁.資產處理
如遇本會解散及清償所有欠款及債務後餘下所有資產,不得私人擁有,惟應
交付或轉付其他相同之教會或福音機構。
P.20
第十章:圖書管理、業主立案法團、教會鎖匙、
新舊堂借用守則
甲.圖書管理
一、圖書及錄音帶由幹事負責管理。
二、本堂之講道錄音帶應保留一年。
三、由傳道人負責甄選及購買屬靈書籍(如無傳道人在任,可由委員會主席代行)。
四、每年訂定財政預算擴充圖書及錄音帶。
五、其他細則,可參閱圖書管理細則。
乙.業主立案法團
一、每年年底由委員會選定來年之代表人選。
丙.教會鎖匙
一、教會鎖匙須經委員會分配與管理。
二、鎖匙持有人當完成其職務後,須將鎖匙交還委員會所指派之負責人。
三、持有鎖匙者的責任,請參閱細則。
四、全套後備鎖匙由所指派之負責人存放。
五、若因臨時需要,可向委員會主席申請鎖匙,使用後立即歸還委員會主席。
丁.新舊堂借用守則
一、凡欲借用本堂,必須以書面向委員會申請,經委員會核准,方可借用,並準時交還場地。
二、不得在教會範圍內吸煙、粗言穢語或作出不符合教會體統之行為。
三、保持禮堂清潔。
四、借用費可自由奉獻。
五、須遵守借用守則。
第十一章:教會物業權
甲.新堂:大埔道金安大廈236號一樓A座
教會物業權屬於基督教會頌恩堂所有,非私人名義擁有,教會於購買時,由岑千謀、吳展鵬及何家浩代為簽名。
乙.舊堂:元州街39號A三樓
使用權屬於基督教會頌恩堂,但教會物業權以顏東美、王文華、翁受民、朱日光、駱非我代表購買。
P.21
第十一章:本堂聚會
甲.本堂設有常規性及非常規性聚會
一、常規性聚會:主日崇拜、教會祈禱會、兒童主日學、少年團契、青少年團契、青年團契、伉儷團契、迦勒團契。
二、非常規性聚會:佈道會、培靈會、奮興會、培訓課程。
乙.停止聚會
一、聚會前三小時若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時,則聚會暫停。
二、若聚會前三小時已除下風球或改掛較低風球,則聚會如常舉行。
三、在通知會友方面,由各委員及幹事以電話聯絡,但請會友亦留意天氣報告。
四、若遇黑色暴雨警告訊號,本堂聚會如常進行,會友自行決定是否參加聚會。
丙.終止常規性聚會
任何情況下,須經委員會及傳道人議決通過,方可終止任何團契或聚會。
丁.增設聚會
一、常規性聚會:須知會委員會同意後方可進行。
二、非常規性聚會:可按需要自由靈活處理。
第十二章:總則
甲.生效日期:此會章手冊經一九九六年度十二月之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。
乙.檢討年期:此會章手冊每兩年檢討一次。
丙.修 訂:
一、提議修訂:會友或委員可向委員會提議修訂會章手冊,須經委員會核准後,方可進行修訂。
二、修訂方法:a 先由委員會委任小組研究修訂內容。
b 小組將已修訂之方案提交委員會議決通過。
c 將通過之修訂方案,公告會友三個月。
d 經會員大會通過,方可生效。
P.22
第十三章:增設副委一職會議記錄與結果
※ 九八年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記錄 日期:98年5月12日(周二)
七 委員會選舉細則
c 下屆安排年青肢體作各部之副手,並設計造就培訓委員的課程。
※ 九八年委員會第二次臨時會議記錄 日期:98年6月21日(周日)
丙 委員會選舉候選名單之確定及選舉事宜
5 六月廿八日,新任委員誕生後,若可以齊集新舊委員,便即日互選職位,若不可以,便於本年七月十二日才互選職位,並且選任副委。
※ 九八年委員會第三次臨時會議記錄 日期:98年7月19日(周日)
2 新屆副委職位委任
● 「主席」一職不設副委。
※ 九八年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記錄 日期:98年9月17日(周四)
6 副委工作範圍及權責
● 設立副委目的:充份發揮委員會人力資源;
栽培未來委員接班人。
● 副委工作範圍:倘若部長不能出席會議,可委託副委代表出席;
其餘有關範圍,由主席與傳道人組成之小組商討,再交委員審議。
※ 九八年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記錄 日期:98年11月19日(周四)
3 副委工作範圍權責跟進
● 副委工作範圍權責之計劃書,須於12月4日(周五)前交給現任各委員傳閱,以便
於同日新舊委員交接會議中作修定。
● 副委工作範圍權責之計劃書由主席草擬及負責。
※ 九八年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記錄 日期:98年12月4日(周五)
5 副委工作範圍權責定案
● 「副委選舉、工作範圍及權責計劃書」(參附頁)謹屬初擬,未經定案。
●
計劃書需闡釋項目:
第11項:副委每年伕底需遞交一份自我評估序所屬部長,由部長批閱後連同
部長評估書,在委員會議上佈告;該份評估表的結果將作為在選舉年是否提名副委
為候選委員名單的參考資料。
● 副委選舉、工作範圍及權責計劃書
1.選舉方法按選舉計劃書及會章要求執行。
2.建議副委基本按會章對委員權責之原則精神要求及處理。
3.建議兩年訓練期:第一年主要參予長執課程訓練,第二年主要參予部內實務作
實踐。
4.需接受於教會選定之部門實習。
5.需接受並完成教會指定之課程訓練。
6.不能直接代替部長之職務及分派工作。
7.自動當選為該部門之當然部員,參予該部會議。
8.以協助及隊工形式參予部內事奉,部長擁有最終決策及否決權。
9.直屬該部門下,直接匯報部長並接受部長之委派及監察。
10.不能直接當選下屆正委,需根據會章經選舉制度方可。
11.定期向委員會匯報學習進度。
12.委員會保留按會章之原則精神罷免副委之權利。
13.需列席委員會會議,有發言權唯無表決權。
14.基本不接受離職申請,除有合理理由及經委員會同意方可。
※ 九九年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記錄 日期:99年1月15日(周五)
3 委員及副委工作權責,範圍重申
● 委員:參看會章手冊三章(節錄如下)
丁.委員選舉
一、被選資格:
a 遵照「提前3:1-13」之條件。
b 須殷勤參與崇拜聚會及熱衷事奉,有穩定的出席率、奉獻 及事奉。
c 獲本會會友資格達五年或以上,年齡屆滿廿五歲或以上者。
d 每個家庭之直系親屬(如父子、夫婦等)同屆只容其中一成員當選。
二、投票資格:
a 年齡屆十八歲或以上,取得會友資格者。
b 沒有敗德和背道行為。
c 選舉前連續半年或以上缺席崇拜者,被委員會議決確認對教會不瞭解者,
不得投票。
三、任 期:
a 以兩年為一任,委員最多可連任兩屆(即四年,則需休會一屆)。
b 為使會務得銜接,每屆委員選舉更換人選,不適宜多於四位。
四、選舉細則:
a 成立選舉委員小組:
1.傳道人及委員會主席為當然成員,另由其餘委員中委出二位作為組員。
2.選舉前一年組成,且選出下屆委員候選名單(選委小組於選舉結束後,隨
即自動解散)。
b 甄選步驟:
1.傳道人為選舉委員小組之當然召集人。
2.選委小組選出明年委員候選人名單,提供委員會審核通過接納,公佈無反
對後,再交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下屆委員。
3.另外選委小組亦接受十五名會友聯名以書面提名委員候選人,但需經委員
會審核接納,但委員會保留否決權。
c 選舉方法:
1.經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候選人名單,在會員大會列出,讓會友一人一票選出
(不得代人投票)。
2.為公平起見,大會應選出候選名單以外之委員/會友,作為點票,唱票
工 作,而監票則由傳道人擔任,委員會主席為大會主持人。
3.在該屆委員屆滿前半年要進行委員選舉,以便交接,委員會主席及各部長
職務,在傳道人監察下互選,得出結果則無須會員大會通過(應屆退出委
員有權在互選中投票)。
戊.委員任免
一、委員權責:
a 代表教會執行會員大會所賦予之權力,處理教會一切之事務。
b 委員會協助傳道人制定教會方針、策略,發展聖工。
c 委員會主席為教會對內對外之當然代表。
d 委員會須作會議記錄,記錄議案需經主席簽署方可生效。
e 議案生效後,委員會有權委派及授權會眾執行職務和分派工作。
二、委員罷免:任何委員遇有下列任何一項情況,經其餘委員及傳道人一致
或其中不少於三分之二委員議決,可罷免其職務:
1.精神失常,或患重病,以致未能執行職務者。
2.觸犯嚴重罪行或背道者。
3.連續半年或以上無故缺席會議者。
● 副委:- 兩年訓練期:第一年長執訓練,第二年參與實踐;
- 接受並完成教會指定課程;
- 不可直接替代委員之工作;
- 定期向所屬之委員提交學習報告,委員要在委員會議上報告有關
之事情;
- 在委員會議上沒有投票權;
- 不可隨意申請辭職;
- 委員與副委若有任何意見不能協調,可向委員主席或傳道人排
解;
- 參「98年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記錄」第五項;
- 參附件三:副委選舉、工作範圍及權責計劃書。
- 附件三之條文,除「1、2、7、11」數項作出了修改,其餘項
目與「九八年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記錄『副委選舉、工作範圍及權
責計劃書』」一樣。
- 即修改後之「副委選舉、工作範圍及權責計劃書」如下:
1.選舉方法按選舉計劃書及會章精神要求執行。
2.副委基本按會章對委員權責之原則精神要求及處理。
3.建議兩年訓練期:第一年主要參予長執課程訓練,第二年主要參予部內實務作實
踐。
4.需接受於教會選定之部門實習。
5.需接受並完成教會指定之課程訓練。
6.不能直接代替部長之職務及分派工作。
7.自動當選為該部門之當然部員,參予該部會議及事工。
8.以協助及隊工形式參予部內事奉,部長擁有最終決策及否決權。
9.直屬該部門下,直接匯報部長並接受部長之委派及監察。
10.不能直接當選下屆正委,需根據會章經選舉制度方可。
11.副委需每年年底向所屬部長報告學習及實習心得,而該部長按其學習進度、事奉
心志、恩賜才幹、屬靈光景、責任能力等向委員會匯報評估。
12.委員會保留按會章之原則精神罷免副委之權利。
13.需列席委員會會議,有發言權唯無表決權。
14.基本不接受離職申請,除有合理理由及經委員會同意方可。